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5〕第6号
当事人: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87347758A ;地址: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田家村7号。
你(单位)于大洼区田家街道昆仑大街实施了总部花园A区1组团4#1-7号楼中间两层办公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2025年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大洼区田家街道昆仑大街,建设的总部花园A区3#4#号楼中间两层办公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办公楼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为1487359.00元。
2025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5〕第6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5〕第6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四项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收入:壹佰四拾捌万柒仟叁百伍拾玖元整(¥1487359.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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