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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5〕第8号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6

当事人:盘锦利通打井服务队,法定代表人:杨宝华;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5675948668;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牛官二组。                         

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在大洼区清水镇实施了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在清水镇海鹰村进村路口施工作业穿越过路管线工程时存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案件移送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与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违法现场真实存在;

2025年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5〕第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5〕第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在清水镇海鹰村进村路口施工作业穿越过路管线工程时存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问题隐患已及时改正完成,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317项从轻情节、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所属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0日

 

 

 

联系人:王冉冉  刘中洲  联系地址:大洼区泰山中路33号  

联系电话:0427-3531490  邮政编码: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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