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实施说明
第一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需提供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具体时长的加盖单位公章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二条延迟法定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办事处综合柜员接到单位出具的证明后,根据证明所载延迟法定退休职工在职时长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并设限(各缴存单位也可自行填写完成统一提交)。
第三条延迟法定退休职工离休、退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单位应先为其办理离休、退休封存业务后,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如遇第三方单位提供数据不清或中心发现存在问题时,中心有权要求提供本人离休、退休证或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具体时长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第四条延迟法定退休职工贷款期限,中心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附件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附件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附件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执行(已经办理或已经确定提前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第五条中心之前的《缴存归集》《提取》和《贷款》办事指南与本说明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按本说明执行。各项指南中与说明不相悖的各项条款仍然执行。
第六条本说明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七条本说明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政策解读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实施说明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实施说明。
二、有关政策解读
1.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证明由谁出具:该证明由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该证明既可以由职工本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也可以由缴存单位统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具体延迟年限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各缴存单位应主动向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提供本单位缴存职工具体延迟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如不能提供延迟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的,中心将默认为原退休时长标准。
3.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提取:采取两种认定职工在岗时长方式,第一种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离休、退休账户封存;另一种是以单位出具的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证明确认职工在岗时长。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申请贷款年限时,已经办理或已经确定延迟法定退休年限的,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贷款期限。如无法提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限的职工申请贷款年限,则按原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贷款年限。
5.具体事例:(1)以男性职工原退休年龄60周岁为例,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延迟至63周岁退休,按“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要求,则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为63+5=68周岁;(2)以女性职工原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为例,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延迟至58周岁退休,按“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要求,则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为58+5=63周岁。
注:最高贷款期限仍为30年。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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