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付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公示
处罚对象:付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9日,大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书》,称“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付某没有经营A类肉毒素的资质,没有行医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付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查:付某于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购买32支注射用A类肉毒毒素,自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先后为詹某、冯某等8人注射17支注射用A类肉毒毒素,为詹某注射3支水光针。付某不能提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2025年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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