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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5〕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1-23 浏览次数:34

当事人: 盘锦中亚钻采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55386429E;地址:盘锦市大洼区新开镇项目集聚区。

你(单位)于 大洼区新开镇八家村,新于线南、三号公路西 实施了 装配车间、下料车间、库房(1),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2025年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大洼区新开镇八家村,新于线南、三号公路西,建设的装配车间、下料车间、库房(1)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878860.00元。

2025 年 1 月 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盘( 大 )城罚先告字〔 2025 〕第 1 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辽盘 ( 大 )城罚听告字〔 2025 〕第 1 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项 。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878860.00元的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玖佰肆拾叁元整(¥43943.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2日

联系人: 魏立忱  苏玉贵  联系地址:大洼区泰山路33号

联系电话: 0427-3531494  邮政编码: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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