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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新开镇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19 浏览次数: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公布大洼区新开镇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大洼区新开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做好主动公开。我镇通过服务大厅宣传栏公开业务办理程序、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互联网举报电子邮箱,确保群众及企业各种疑难问题得到解决。

二是做好依申请公开。本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是做好政府信息管理。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公开平台监督预警机制,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保密性审查。

四是做好平台建设。我镇主要依靠服务大厅宣传栏公开业务办理程序、业务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互联网举报电子邮箱,确保群众及企业各种疑难问题得到解决。

五是做好监督保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监督岗位责任。我单位2024年共开展自查、抽查6次,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相关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

本年废止件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

益组织

法律服

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进一步提高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时效性、针对性,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做到动态工作随时公开。

2024年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主动公开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二是公开形式还不够丰富,公开内容还不够贴近群众生产生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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