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11号

发布时间:2025-01-08 浏览次数:48

    当事人: 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刘阳;负责人手机号:18242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12100122476XU;机构性质:机关;地址: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前进路19号。

你(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实施了未依法进行招标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机关 2024 年 12 月 16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施工建设的田家街道雨水污水改造工程,在未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况下擅自发包给施工单位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与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现场真实存在;

2024 年12 月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4〕第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4〕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施工建设的田家街道雨水污水改造工程,在未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况下擅自发包给施工单位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应当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项目已经开工,当事人能及时纠正,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项(一般情节,项目已经开工,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项目合同金额(¥120295255.64)千分之六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元伍角叁分(¥721771.53)。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所属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7日



联 系 人:赵丹  李光   联系地址: 大洼区泰山中路33号

联系电话:0427-3531493  邮政编码: 124200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