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7号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7号
当事人:任殿臣:1980年6月30日出生;44岁;汉族;工作单位: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21042219800630**** ;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大和睦村;电话:1584279****。
你于2024年10月11日在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盘锦市大洼区高中附属公办幼儿园新建项目中,实施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机关 2024 年 11 月 2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9月10日至今在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盘锦市大洼区高中附属公办幼儿园新建项目中任职项目经理,2024年10月11日省住建厅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省级督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中脚手架顶部连墙件整层缺失,你于该项目任职项目经理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与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现场真实存在;
2024 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4〕第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4〕第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于2024年10月11日在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盘锦市大洼区高中附属公办幼儿园项目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所属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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