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5号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5号
当事人:新兴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法定代表人:宫海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121785102161B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军民社区师专小区。
你(单位)于2019年10月在大洼区新兴镇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0月在大洼区新兴镇,新兴镇人民政府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预处理(间)、进水检测(间)、彩板房(两处)建筑为设备保温房、门卫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施工建设,该建筑有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文件《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情况说明的函》,该建筑为未批已建建筑,不能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议罚没。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的《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他(她)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4年 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4]第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4]第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大洼区新兴镇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参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项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九条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十条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实物。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所属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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