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4号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4号
当事人:盘锦琰丰燃气有限公司元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代刚;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MA0YQ2HDXL;地址: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南小线)。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在大洼区大洼街道实施了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 本机关2024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10月市燃气安全检查组检查时发现盘锦琰丰燃气有限公司元瑞分公司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与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现场真实存在;
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4〕第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4〕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市燃气安全检查组检查时发现盘锦琰丰燃气有限公司元瑞分公司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问题隐患已全部及时整改完成,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12项从轻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所属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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