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1号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胡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732336730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商业街。
杨宝彬:1978年3月1日出生;46岁;汉族;工作单位: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211121********2435;住址: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苏家村;电话:1370007****。
郭玉刚;1968年11月21日出生;56岁;汉族;工作单位: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211121********4016;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振兴街振兴社区;电话:1399877****。
你(单位)于2024年7月在大洼区大洼街道商业街29号,实施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本机关 2024年9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在大洼区大洼街道商业街29号,兴隆三百老大棚装修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将临街墙体改门(共改门12个,高3米,宽2.5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与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现场真实存在;
2024 年11 月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4〕第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辩称, 将三百老大棚对外恢复开门,没有安全隐患。主观上没有故意的违法行为,也没有造成社会影响。
本机关认为,我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兴隆三百集团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复函》依法开展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故你(单位)的上述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4年7月在大洼区大洼街道商业街29号,兴隆三百老大棚装修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将临街墙体改门(共改门12个,高3米,宽2.5米)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应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95项“从轻情节,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宝彬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对直接责任人员郭玉刚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所属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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