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对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小区物业安全管理(第2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7 浏览次数:1

赵连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安全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 1、制定实施物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建立小区安全事故事前防范、事后惩戒机制。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建议2、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物业安全的执法主体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今年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盘锦市各部门(单位)物业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盘物联办〔2024〕1号),《通知》对部门(单位)物业管理职责清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其次,为进一步加强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深入推进物业服务常态长效监管,规范物业企业管理行为,持续改善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有效化解物业领域矛盾纠纷,破解物业管理服务的痛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全面升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物业管理提升行动”。工作目标,一是推进党建引领工作,大力提升行业党建水平。二是逐级压实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小区治理效能。三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四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逐步提升业主自治能力。五是健全矛盾化解机制,有效提升投诉处理效率。主要任务及措施,一是坚持党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二是严格审验管理,把好小区付使用和物业移交承接关口。三是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四是加强监督指导,规范业主委员会选举组建和履职运作。五是强化协调共治,推进各职能部门监管和执法进小区。六是完善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七是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各方管理主体的守法和用法意识。

综上所述,在明确职能分工后,再通过提升行动,我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会有一定的提升,但物业管理问题是长期存在又容易反复出现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来推动提升工作。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和物业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小区安全秩序。

建议3、建立健全业主对物业安全管理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并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鼓励业主积极投诉物业安全管理隐患。

目前,业主投诉举报渠道较多,如网络平台,市长热线,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都有具体科室负责接待处理,监督电话也在陆续公示。

建议4、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严重违反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及时备案和公示,并建立责令永久退出行业机制。

这个问题应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建议5、小区电梯建立维修保养公示牌,公示应保养日期和次数,进行过的保养项目和保养人员。

这项工作各物业企业都在做,监管职能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