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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关于关注和解决机动车驾驶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建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7 浏览次数:0

张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注和解决机动车驾驶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委员反映的真实案例属其个人在社会层面出现挫折,然后产生扭曲的心理,通过驾驶机动车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该种情况属突发事件,也无法通过常规的心理测试进行选继测评其是否有驾驶机动车资格。并且在驾驶员学习和考试是由交警支队审批,县区级的交管部门无权限对驾驶员学习考试进行审核。

 二是委员提出的12306为全国铁路APP,并非交管软件,交管部门的APP为12123,其设置内容,大洼交通警察大队也无权限对该软件功能进行设置。

 三是作为县区级交管部门,在自身的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大洼交警将通过驾驶证审验及满分学习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宣传。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每月走进辖区的公交公司、美团外卖、物流公司、集市、社区、学校、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企业等,采取上交通安全课、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宣传挂图、悬挂宣传条幅、播放标语等方式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协调相关单位利用户外LED显示屏、宣传栏、交通导流屏等宣传阵地通过滚动宣传口号并协调广告公司,通过户外LED屏播放视频片,提升交通安全宣传的覆盖率和知晓率

 



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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