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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 大政办发〔2024〕30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1 浏览次数:52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鼓励企业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道路,切实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结合《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奖励内容,以及《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洼区工业升级年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区工信局现对《盘锦市大洼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进行优化升级

二、制定依据

依据《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辽政发〔2024〕1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加强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18号)和《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38号)等文件,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形成。

三、起草过程

高度重视《盘锦市大洼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的起草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为完善《奖励办法》中各项奖励政策,区工信局多次召开工信局党组会议,征求区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公平性竞争审查,拟通过区政府网站征集公众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一)奖励措施

1.对首次升规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对竣工项目当年升规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区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2.对一季度工业产值超同期5000万元(含本级)至1亿元(含本级)的规上企业和产值超同期1亿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全年工业产值超同期5亿元以上(含本级)的规上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以区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3.对当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含本级)且增加值增速排名全区前十的规上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以区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4.对首次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5.对首次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单项冠军”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6.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7.对首次评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8.对首次评为国家级“服务型示范”的企业(项目、平台),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服务型示范”的企业(项目、平台),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9.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等荣誉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等荣誉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10.对首次评为“瞪羚”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为“雏鹰”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对首次评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以市科技部门认定为准)

(二)其他事项

一是当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不予以奖励。二是本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2025年,之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三是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38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韩唯

联系电话:0427-3530435


原文:大政办发〔2024〕3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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