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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盘锦市大洼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9 浏览次数:49

盘锦市大洼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鼓励企业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道路,切实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相关内容,以及《中共盘锦市大洼区委办公室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 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洼区工业升级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24〕2号)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制定此办法。

一、奖励内容

(一)对首次升规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对竣工项目当年升规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区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二)对一季度工业产值超同期5000万元(含本级)至1亿元(含本级)的规上企业和产值超同期1亿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全年工业产值超同期5亿元以上(含本级)的规上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以区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三)对当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含本级)且增加值增速排名全区前十的规上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以区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四)对首次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五)对首次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单项冠军”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六)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七)对首次评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八)对首次评为国家级“服务型示范”的企业(项目、平台),区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服务型示范”的企业(项目、平台),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九)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等荣誉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等荣誉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十)对首次评为“瞪羚”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为“雏鹰”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对首次评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以市科技部门认定为准)

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由区财政局负责,将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预计300万元,以实际核定为准)列入大洼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二)由区工信局负责,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奖励事项核准,确定奖励名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

(三)奖励名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示,公示期一周。

(四)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三、其他事项

(一)当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不予以奖励。

(二)本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2025年,之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三)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38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 大政办发〔2024〕30号 解读

    【图解】《盘锦市大洼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 大政办发〔2024〕30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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