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2024年修订版)》 大政办发〔2024〕21号 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制定《大洼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4年修订版),是进一步加强对大洼区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养殖水域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大洼区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沿海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三、适用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大洼区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规划范围为大洼区管辖海域以及内陆水库、水田、池塘等。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大洼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4年修订版)编制依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及规划范围。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大洼区地理位置、气候环境及海淡水生物资源,合理安排水陆域养殖利用空间,协调渔民、渔业环境及渔业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形成养殖用海产出最优要素比,提高养殖用海的利用效率,实现海洋渔业海域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结合大洼区水域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第四章 保障措施。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本规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调整,适时开展修订。
第五章 附 则。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大洼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同时作废。
解读单位: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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