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辽宁首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延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MA0YEGH22D;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田家镇总部生态城紫江佳苑15号楼7号商网。
你(单位)于2019年4月在大洼区田家街道实施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 2024 年 9 月 1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4月在大洼区田家街道,辽宁首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20万平方米节能门窗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该建筑经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来函《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的情况说明的函》,认定为未批已建建筑。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的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8700815.00元。
2024 年 10 月 1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4〕第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参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项“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8700815.00元的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零肆拾元柒角伍分整(¥435040.75)。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所属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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