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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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得到公平、合理、有效的利用,满足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现对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28日。如有异议,请与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427-3530845
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
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依据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11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9号);《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盘保居发〔2015〕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7〕7号)。
二、保障原则和保障对象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优先保障城镇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次为新就业职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农民工人员、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来盘参与经济建设的青年骨干新市民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人群;
3.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以上家庭不安置廉租房、公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三、保障措施
1.住建部门要正确对待和高度重视公租房分配工作,确保公租房100%分配入住。
2.完善分配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入住条件;降低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外来农民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的门槛;适当放宽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农民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农民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在我市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未成年人救助对象单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四、保障范围
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为大洼街道、田家街道、榆树街道、王家街道、于楼街道等区域内符合保障对象的人员。
五、保障时限和收费标准
1.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农民工人员保障三年;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及因病致贫家庭、农民工家庭(参照外来务工申请材料)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来辽参与经济建设的青年骨干等新市民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
2.依据关于延续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大发改发〔2022〕34号),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
3.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11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承租的廉租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
4.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和城镇低保户家庭,按家庭人口计算,根据大洼区民政局,城镇居民中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9600元/年,为廉租房。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根据大洼区统计局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2368元/年,为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农民工人员、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及因病致贫家庭、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来辽参与经济建设的青年骨干等新市民。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租房收费标准)。
六、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我区城镇(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常住城镇户口(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
(2)申请家庭为我区低保户或者低保边缘户;
(3)无房证明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6平方米以下(含16 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常住城镇户口(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
(2)民政部门或街道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无房证明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6平方米以下(含16 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证明认为可以长期聘用的;
(2)就业未满三年;
(3)家庭成员一方具有大洼区常住城镇户口(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
(4)在大洼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农民工人员及来盘参加经济建设的青年骨干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城镇的户籍证明;
(2)在大洼区城镇工作(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证明认为可以长期聘用的(外来农民工人员可短期);
(4)用人单位为大洼区纳税企业;
(5)在大洼区城镇内无自有住房。
5.残疾人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城镇常住户口(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
(2)区残联发放的残疾证明;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在大洼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口众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家庭。
6.重大疾病及因病致贫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城镇常住户口(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
(2)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志;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在大洼区城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口众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家庭。
7.外来务工和外来农民工家庭(参照外来务工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农业户口(各街道办事处域内各社区);
(2)在大洼区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 合同;
(3)就业单位必须在大洼区缴税;
(4)在大洼区城镇内无自有住房。
8.环卫工人及公交司机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城镇常住户口(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并在大洼区城镇内工作;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证明认为可以长期聘用的;
(3)在大洼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口众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 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9.青年教师及青年医生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城镇常住户口(含大洼街道、田家街道、王家街道、榆树街道和于楼街道域内各社区)并在大洼区城镇工作;
(2)在大洼区城镇工作未满三年;
(3)企(事)业单位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与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资质证明;
(4)在大洼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口众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二)申请要求
1.廉租房申请要求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所在户籍社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该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确认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填写《大洼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我区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困难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廉租住房的个人申请;
(2)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盘锦市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4)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社区和街道办认证盖章(不动产登记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有关证明)和无房证明;
(5)承租廉租房住房申请(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
(6)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和代理人身份证。
2.公租房申请要求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所在户籍社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该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填写《大洼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银行卡流水或微信支付宝相关证明;
(2)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由街道和社区认证盖章);
(3)民政部门或街道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低保边缘户相关证明;
(4)婚姻状况相关证明;
(5)无房证明;
(6)公租房的个人申请;
(7)由社区出具调查的家庭状况包括居住状况说明;
(8)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9)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农民工人员、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来盘参与经济建设的青年骨干等新市民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社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社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
(1)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个人申请和用人单位申请;
②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③用人单位纳税证明;
④用人单位法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⑤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⑥单位出具就业未满三年证明及劳务(聘用)合同;
⑦无房证明;
⑧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外来农民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企业和个人申请;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证明认为可以长期(外来农民工可短期)聘用的;
③用人单位纳税证明;
④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⑤企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⑥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⑦无房证明。
(3)来盘参与经济建设的青年骨干等新市民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和个人申请;
②企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③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④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⑤用人单位纳税证明;
⑥无房证明;
⑦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4)公交司机与环卫工人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个人申请和用人单位申请;
②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③用人单位法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④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⑤单位出具就业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⑥无房证明或房屋面积证明;
⑦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5)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个人申请和用人单位申请;
②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如虚假由申请单位负责);
③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④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⑤单位出具就业未满三年证明及劳务(聘用)合同;
⑥无房证明或房屋面积证明;
⑦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以上规定所需材料看原件留存复印件,由各街道进行核对,并由申请单位对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受理审批
1.初审
申请公租房由各街道所在社区受理,并负责初审,核对提交企业和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初审核合格后将所需材料全部盖社区公章报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2.复核
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民政办、社区等部门采取入户走访,对现有住房、家庭状况等进行登记,采取查档取证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需各镇街的民政部门配合调查并出具调查材料后加盖民政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退回社区并说明理由;
审核合格的,在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完成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建局审批。
3.审批
区住建局在收到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建立住房档案。
4.审批通过的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及街道负责人员到现场与承租人确定房源,由区住建局负责分配。
5.区住建局负责与社区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办理手续入住。
八、分配操作办法
1.确定租赁对象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社区的申报时间和审批时间合理进行排序(租赁对象要签字认可)。
2.楼号的确定
按照登记及审批时间选择楼号,采取先审批先选楼号的原则。
3.签订租赁合同
由区住建局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4.验房、入住
各社区要配合承租人到大洼区大洼街道办事处惠安社区,办理入住的相关手续,负责入住前验房工作。
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后续管理
(一)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继承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间不得调换其租住的房屋。
(二)管理
大洼区大洼街道惠安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等;
(三)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市场平均租金的70%。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装修。
4.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方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租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承租人应承担物业费、取暖费、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四)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区住建局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进行保障资格年审;按年审要求进一步对承租人的承租资格进行审核管理,每年3月份由入住人所辖街道提供年审相关材料,配合住建局做好年审工作,5个工作日内将年审情况送住建局(精确到每户)。
年审后仍符合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腾退承租住房有困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1个月过渡期。
十、罚则
(一)合同解除的适用对象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可以对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公租房租金的;
4.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5.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故意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7.承租人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
8.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退出规定
1.对累计1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内补齐所欠租金并交纳1.5%的滞纳金,仍可续租。对拒不补交租金,或以后再次违约欠缴租金者,责令退出住房。
2.对承租人已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不在我区就业、服刑或死亡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3.对于擅自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4.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5.租赁期限届满后超过1个月的过渡期限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先予执行或依据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退出办法
1.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承租人,经区住建局调查核实,无正当理由的,限期一个月内退出住房。
2.对取消低保或低保边缘资格但仍属于中低收入(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且住房确实有困难暂不能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采取提高租金办法处理;
从通知退房之日当月起第一年内,无房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0%收取。第二年,无房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0%收取,第三年,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接轨。租金水平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调整而适时调整。
十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事项
1.主要负责协调市住建委下达的任务指示的落实,传达最新下发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2.负责对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进行分配和对属地社区确定的不符合入住条件人员进行清退;
3.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对所管辖的社区的承租人进行年审。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事项
1.负责组织所管辖社区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农民工人员、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来辽参与经济建设的青年骨干等新市民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初审、上报及配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相关工作;
2.负责对社区上报的租赁对象进行复审;
3.对已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要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各社区要做好日常登记,对不符合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要及时上报;
4.在公租房申请过程中如有服刑人员(未满5年),吸毒史或精神疾病患者由各街道办事处要与公租房管辖社区做好交接,避免出现问题;
5.负责对已取消《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盘锦市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简称低保证)的承租人转为公租房进行审核和身份确认。
(三)大洼区大洼街道惠安社区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维护确保配套设施设备良好;收缴租金及清退人员;定期将欠缴房租情况及退出情况反馈至区住建局(精确到每户)。
《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大洼区面临着住房保障的重要任务。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其合理分配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制定《大洼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旨在明确分配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管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得到公平、合理、有效地利用,满足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制定依据
本方案的制定主要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11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9号);《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盘保居发〔2015〕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7〕7号)。等文件,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形成。
三、起草过程
自承办起草工作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调研。同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问题,我们积极协调沟通,确保各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并尽可能达成一致。区住建局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征求区直各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并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公平性竞争审查,拟通过区政府网站征集公众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包括十一个条款,内容基本构成包括:
(一)保障依据
(二)保障原则和保障对象
(三)保障措施
(四)保障范围
(五)保障时限和收费标准
(六)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
(七)受理审批
(八)分配操作办法
()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后续管理
(十)罚则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其中,重点明确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满足的条件、审核的具体流程、轮候排序的规则以及配租后的管理和退出机制等关键环节。此外,本方案还强调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