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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26 浏览次数:57

处罚对象:大洼康某医院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4年7月23日,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来到大洼康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不能提供医生交接班记录。经查,大洼康某医院已制定但并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49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4]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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