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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26 浏览次数:52

处罚对象:马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4年7月10日,大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盘锦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移交案件线索,称“马涉嫌无行医资格从事医疗美容行为”。经查:于2018年10月16日2022年9月27日,多次为投诉人及其妹妹实施医疗美容项目,马某不能提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5000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49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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