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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8 浏览次数:41

处罚对象:盘锦市大洼齐某整形外科门诊部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日,大洼区卫健局接到李先生投诉举报,称“其爱人张女士于2023年6月16日在‘盘锦市大洼齐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做玻尿酸注射时药物误入血管,造成右眼失明及面部毁容,并在注射之前没有任何告知以及并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同时对注射使用的药品透明质酸钠凝胶、溶解酶进货渠道存疑”。2023年12月8日卫生监督员来到大洼齐某整形外科门诊部核实情况,经现场调查以及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询问,盘锦市大洼齐某整形外科门诊部确于2023年6月16日为张女士进行注射隆鼻术,且并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4年6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4] 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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