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56

处罚对象:范某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2日,接到上级交办范某某涉嫌违规、违法行医线索。经查:周某某因患肩周炎和肺结节于2021年12月2日兴隆台区范某某中医综合诊所就诊,进行针灸和中药汤剂治疗,后期因路途较远,自2021年12月3日医师范某某在大洼鼻炎馆(范某某爱人何某某的店)继续对患者周某某进行针灸治疗,在该场所先后共进行19次针灸治疗,针灸每次收取治疗费50元,共计950元。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24年3月14日和26日为双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范某某提供兴隆台范某某中医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及其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为兴隆台范某某中医诊所,范某某未按照注册执业地点,从事相关医疗卫生服务。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罚结果:(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50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44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4] 0001

上一篇: 水行政处罚公示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