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4〕4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
《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港章》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以下称本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安全与生产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人身和其他权利,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加快渔港经济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渔港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的船舶、车辆、设施及在本渔港内从事渔港生产、建设、科研、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渔港实行港长制,港长由盘锦中润渔港有限公司指定。港长负责对本渔港水域和岸线的综合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疫情防控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管理(区域管理);同时,负责配合与渔港行政管理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监督管理机关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渔港的指导、管理,渔港负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沿海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本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港界及港区
第六条 本渔港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二界沟街道(40°39′N,122°02′E),由港区陆域和水域组成。
第七条 本渔港的水域,包括通港航道、停泊区、防波堤,总面积约55.0072公顷(详见附件1、2)。
本渔港陆域,包括直立式护岸、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详见附件1、2)。
第八条 本渔港岸线总长约2.6千米。
港池东侧码头、岸线——大型渔船停泊岸线,全长为0.9千米。
港池西侧码头、岸线——行政执法船只、小型渔船、外港船只停泊岸线,全长为0.6千米。
港池南侧码头、岸线——看滩养护船、工程船停泊岸线,全长为0.5千米。
港池北侧码头、岸线——卸货冲洗、物资补给、临时停靠岸线,全长为0.6千米。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九条 渔港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由损害责任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消除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隐患。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外,均按本港章规定办理。
(一)港池东侧码头、岸线——大型渔船停泊区,船型不得超过900HP;
(二)港池西侧码头、岸线——行政执法船只、小型渔船、外港船只停泊区,本地渔船不得超过30HP,外港渔船不得超过600HP;
(三)港池南侧码头、岸线——看滩养护船、工程船停泊区,船型不得超过600HP;
(四)港池北侧码头、岸线——卸货冲洗、物资补给、临时停靠停泊区,船型不得超过600HP;渔船需要装卸渔获、运输物资靠泊时,必须服从渔港管理人员安排;
(五)在本渔港航行的船只,应加强瞭望,注意周围船舶动态,确保航道安全。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本渔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按设置的灯标航行,注意避让,按照安全航速。航行速度应在5节以下(除高速客轮)。
渔船进入渔业港口后,应根据渔港管理单位组织安排靠泊,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随时注意潮汐和风浪变化及周围船舶动态,防止断缆、起锚、碰撞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如遇台风、大风等恶劣天气,凡船舶在本渔港港区停泊、避风的,需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进入港区。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灾难时,渔港监督机构应该立即组织在港船只、人员实施救助,所有在港船只和人员必须服从调遣。
第十八条 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作业、停泊时,不得损坏其安全设施和作业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由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调解或调查处理。
第五章 船舶管理
第二十条 本渔港对船舶进出港实行报告制。
凡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事前应当主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管理工作人员报告。船长为船舶进出本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进出港需提前2小时报备。
第二十一条 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非捕捞渔船,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与之相适应船舶类别的有关证书;
(二)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出海作业渔船,需按船检部门核定人数,足额参加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及通信、导航、救生、消防、号灯、号型等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五)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渔船进出本渔港,应遵守本港章的管理规定,并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外国籍船舶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三无”渔船,渔港负责发现并向属地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和所有人员均需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记录簿等航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簿。
第二十六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六章 码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捕捞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码头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港长负责根据渔业码头分布、渔民交易习惯和渔港管理力量配备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长度>24米的船舶在码头并泊,不应超过4艘,并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靠泊。
第二十九条 装卸和补给完毕的船舶应立即离开码头,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长靠泊时间。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渔港的车辆或人员,应当服从渔港管理工作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在本渔港内从事经营的人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本渔港水域收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渔港陆域所有垃圾、污染物不得乱扔乱放,应根据渔港管理工作人员或政府相关部门指示地点收集、清运。
船舶来自有疫情港口的,应当申请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渔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清舱、供油、船舶修造、船舶拆解、打捞等作业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在与渔港管理单位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才可开始作业。并应当备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水域。
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驱气、焚烧炉及舷外拷铲、油漆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并事先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船舶垃圾中含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船方应当在处理前向渔港管理工作人员提供此类物质的品名、数量、性质和处理注意事项,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报备后自行安排接收处理单位处理。
来经疫区港口的船舶垃圾在提交接收处理前,船方应当先申请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处理。
船舶垃圾不得排入本渔港水域。
第八章 禁止与限制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本渔港港区内进行明火、焚烧炉、拷铲、除锈、油漆等作业。
禁止在本渔港港池内进行船舶试航。
禁止在本渔港内码头、栈桥、路面,随意堆放货物、器材和晾晒渔网鱼货等。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本渔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
禁止所有船舶在禁锚区进行锚泊。
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禁止船舶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所有船舶在减速带进行锚泊和超速航行。
禁止一切危害电缆、管道或隧道安全和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进入本渔港的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经处理、纠正或者改善前,渔港管理单位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船舶超载(包括超重、超高、超宽等违章装载)或违章搭客;
(五)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
(六)未向有关部门或渔港管理单位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禁止航行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本渔港码头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渔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废酸、废碱、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和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港池和水域造成污染、损害渔业资源、阻滞水流等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清除费用。
第九章 海事处理
第四十条 渔业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于抵港后24小时内,由船长填写事故报告书并附送有关船舶技术证书、证件、资料,应当及时根据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章 渔港设施保护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本渔港的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本渔港设施的日常养护与维护及管理由盘锦中润渔港有限公司负责安排,确保港区卫生环境良好和渔港正常功能发挥。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渔业渔船港航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港章由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港章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面积与港界坐标一览表
2.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港址港界图、示意图
附件1
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面积与港界坐标一览表
名称 |
海域面积 (单位:公顷) |
陆域面积 (单位:公顷) |
界址点 |
纬度 |
经度 |
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 |
55.0072 |
45.846 |
1 |
40°46′01.440″ |
121°56′30.230″ |
2 |
40°46′07.820″ |
121°56′31.150″ |
|||
3 |
40°46′07.850″ |
121°56′30.780″ |
|||
4 |
40°46′12.520″ |
121°56′31.450″ |
|||
5 |
40°46′01.370″ |
121°56′31.110″ |
|||
6 |
40°46′00.580″ |
121°56′40.670″ |
|||
7 |
40°46′01.130″ |
121°56′45.050″ |
|||
8 |
40°46′01.930″ |
121°56′48.950″ |
|||
9 |
40°46′03.100″ |
121°56′52.150″ |
|||
10 |
40°46′05.000″ |
121°56′55.520″ |
|||
11 |
40°46′08.120″ |
121°56′58.980″ |
|||
12 |
40°46′16.170″ |
121°57′05.570″ |
|||
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 |
55.0072 |
45.846 |
13 |
40°46′35.960″ |
121°57′18.090″ |
14 |
40°46′36.990″ |
121°57′17.770″ |
|||
15 |
40°46′50.140″ |
121°56′49.920″ |
|||
16 |
40°46′50.351″ |
121°56′49.339″ |
|||
17 |
40°46′49.056″ |
121°56′48.506″ |
|||
18 |
40°46′48.405″ |
121°56′48.135″ |
|||
19 |
40°46′47.477″ |
121°56′47.446″ |
|||
20 |
40°46′46.321″ |
121°56′46.769″ |
|||
21 |
40°46′44.148″ |
121°56′45.604″ |
|||
22 |
40°46′43.636″ |
121°56′45.309″ |
|||
23 |
40°46′24.892″ |
121°56′35.849″ |
|||
24 |
40°46′24.069″ |
121°56′35.409″ |
|||
25 |
40°46′21.850″ |
121°56′33.905″ |
|||
26 |
40°46′19.584″ |
121°56′33.023″ |
附件2
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港址港界图
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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