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4〕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8号)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以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服务盘锦大洼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有力行政执法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食品药品、医疗保障、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中存在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查找根源,常态化开展突出问题整治,切实解决各类顽瘴痼疾。坚持注重实效,立足基层行政执法实际,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稳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行政执法与政府管理其他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有效运转,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各方面,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续提升能力、素养和本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单位: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均需各镇街,不再列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开展领导干部“头雁领学”工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应对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鼓励开展情景式、带教式等新型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法律知识培训考核、业务培训和执法技能竞赛作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科学制定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明确学时要求,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上级业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并持续推进)
3.开展行政执法岗位练兵。围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紧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开展现场模拟训练和信息系统、新型装备应用训练等岗位技能比武练兵活动,定期组织执法全过程现场演练,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技能,夯实行政执法基本功。坚持学用结合,以实战促实效,通过多种形式的实战演练,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升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责任单位: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大力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重点提升应急处突、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和文明执法能力,通过全员轮训、跟班培训、蹲点指导、比武练兵等形式,培养“全科式”行政执法人员。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人员的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并持续推进)
5.加强行政执法及辅助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职级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情况依法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进行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整合现有行政执法辅助力量,不得随意扩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人员使用、岗位培训、辅助执法活动等情况。(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现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运行。以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为重点,开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督导检查,以督查促整改,以整改促提高。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加大考核权重,督促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7.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监督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查找行政执法领域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问题清单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区司法局要对各地区、各部门集中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形成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8.加快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运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在行政执法告知书和决定书中要引用裁量权基准并适当说明理由。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情况,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执法的能力。(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普遍建立并推进实施)
9.优化行政执法“五张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五张清单”(即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容缺受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全面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不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容错免罚机制。要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行政执法“五张清单”的宣传工作,推动“五张清单”落实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形成行政执法“五张清单”典型案例并持续推进)
10.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各种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1.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区司法局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依法推进镇、街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镇、街道赋权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赋权事项目录。对拟予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再赋权镇、街道。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跟踪指导赋权事项的实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下放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过程、结果及改进举措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同步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区营商局要统筹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赋权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及时组织动态调整。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营商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持续推进)
13.加强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强化对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并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等制度,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围绕完善移送指引、规范移送行为、强化证据移送、明确移送材料、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探索数据赋能、推动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等八项重点任务,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4.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强化制度衔接配套,用足用好各项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专项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相关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1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围绕落细落实监督职责、准确规范监督内容、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大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
16.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营商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7.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建立完善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第三方评议,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加强行政执法专家评估、同行评估与案卷评查,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通报并推动整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展现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或经举报后核实的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
18.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辽宁监管执法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提供通用业务支撑和数据共享对接服务,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推进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全量编制数据目录,并按目录将数据统一汇聚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全面监督,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营商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
19.探索非现场监管模式。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助力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监督能力。(责任单位: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20.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部门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行政执法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法律顾问之家”、研究会等形式拓展交流空间,不断提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整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强化权益保障。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权益保障方面执法装备配备和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逐步构建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的氛围,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重大意义,精心谋划部署,细化量化分解本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实施举措,建立工作台账,逐步推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及时沟通协调、研究解决,确保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考评。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将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行政执法专项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评价,勇于接受群众监督与实践检验,敢于刀刃向内,开展自我革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
(三)强化培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方案列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通过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和理解有关工作要求。要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参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挖掘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全面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区司法局要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2024年9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5年9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
附件:盘锦市大洼区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任务分工清单
盘锦市大洼区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任务分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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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各方面,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续提升能力、素养和本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2.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开展领导干部“头雁领学”工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应对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鼓励开展情景式、带教式等新型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法律知识培训考核、业务培训和执法技能竞赛作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科学制定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明确学时要求,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上级业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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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
3.开展行政执法岗位练兵。围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紧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开展现场模拟训练和信息系统、新型装备应用训练等岗位技能比武练兵活动,定期组织执法全过程现场演练,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技能,夯实行政执法基本功。坚持学用结合,以实战促实效,通过多种形式的实战演练,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升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4.大力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重点提升应急处突、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和文明执法能力,通过全员轮训、跟班培训、蹲点指导、比武练兵等形式,培养“全科式”行政执法人员。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人员的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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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行政执法及辅助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职级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情况依法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进行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整合现有行政执法辅助力量,不得随意扩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人员使用、岗位培训、辅助执法活动等情况。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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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现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运行。以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为重点,开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督导检查,以督查促整改,以整改促提高。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加大考核权重,督促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体责任。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7.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监督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查找行政执法领域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问题清单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区司法局要对各地区、各部门集中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3年底前形成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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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快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运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在行政执法告知书和决定书中要引用裁量权基准并适当说明理由。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情况,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执法的能力。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普遍建立并推进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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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9.优化行政执法“五张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五张清单”(即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容缺受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全面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不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容错免罚机制。要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行政执法“五张清单”的宣传工作,推动“五张清单”落实提质增效。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底前形成行政执法“五张清单”典型案例并持续推进 |
10.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各种合法权益。 |
区司法局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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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
11.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区司法局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
12.依法推进镇、街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镇、街道赋权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赋权事项目录。对拟予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再赋权镇、街道。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跟踪指导赋权事项的实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下放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过程、结果及改进举措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同步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区营商局要统筹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赋权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及时组织动态调整。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 |
区营商局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持续推进 |
13.加强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强化对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并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等制度,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围绕完善移送指引、规范移送行为、强化证据移送、明确移送材料、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探索数据赋能、推动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等八项重点任务,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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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
14.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强化制度衔接配套,用足用好各项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专项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相关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
1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围绕落细落实监督职责、准确规范监督内容、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大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底前完成 |
16.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
区司法局 区营商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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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建立完善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第三方评议,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加强行政执法专家评估、同行评估与案卷评查,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通报并推动整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展现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或经举报后核实的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区司法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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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 |
18.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辽宁监管执法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提供通用业务支撑和数据共享对接服务,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推进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全量编制数据目录,并按目录将数据统一汇聚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全面监督,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
区司法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营商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2024年底前完成 |
19.探索非现场监管模式。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助力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监督能力。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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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
20.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部门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行政执法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法律顾问之家”、研究会等形式拓展交流空间,不断提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整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
区司法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
21.强化权益保障。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权益保障方面执法装备配备和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逐步构建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的氛围,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 |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2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
区财政局 |
各镇街,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
持续推进 |
解读:《盘锦市大洼区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意见》 大政办发〔2024〕2号 解读
【图解】《盘锦市大洼区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意见》 大政办发〔2024〕2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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