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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辽河、浑河、新开河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示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安排部署大洼区水利局对大洼区辽河、浑河、新开河堤防完成了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5.《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公告》(第1号)

6.《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7.《防洪标准》(GB50201-2014)

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1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12.《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规范》(CH/T 3006-2011)

13.《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 3007.1-2011)

14.《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5.《辽宁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导》

二、管理范围

堤防迎水面管理范围边界线按堤脚线外扩30m—50m划定;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边界线按堤脚线外扩5m—20m划定。

三、保护范围

堤防迎水面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扩100m—300m划定;堤防背水面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扩100m—300m划定。

四、相关规定

1.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和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堤防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3.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堤防工程设施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附表:大洼区堤防工程划界成果表

序号

河流名称

堤防名称

岸别

县、区

起点

终点

长度(km)

迎水面

背水面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坐标

坐标

堤脚线外延(m

管理线外延(m)

堤脚线外延(m

管理线外延(m)

X

Y

X

Y

左(右)岸

左(右)岸

左(右)岸

左(右)岸

1

辽河

辽河堤防

左岸

大洼区

41407415.68

4551032.035

41410758.49

4555764.178

6.710km

50m

300m

20m

300m

2

浑河

浑河堤防

右岸

大洼区

41435299.96

4505717.797

41442304.88

4540440.856

61.27km

50m

300m

20m

300m

3

新开河

新开河堤防

右岸

大洼区

41440857.26

4552702.538

41442300.83

4540449.924

13.572km

30m

100m

5m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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