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边远街道享受工作补贴(第69号)建议的答复
宋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边远街道工作人员享受工作补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人社〔2015〕265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精神,文件中明确规定乡镇补贴执行范围:乡镇(不含街道)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您建议中提到“边远街道如于楼街道和二界沟街道”不符合上述文件中乡镇补贴执行范围,暂不能按乡镇工作人员审批乡镇补贴。望理解。
特此答复。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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