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尽快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第13号)建议的答复
尤庆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规定,我局已完成对本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中队、区域所)符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人员完成了调查。将尽快向区政府进行请示,根据文件规定标准,将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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