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农村使用土地确权问题(第12号)建议的答复
盖长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使用土地确权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一种使用权,大洼区全域为国有农场,土地性质为国有,不存在农村宅基地,农场对农工使用的住房用地进行管理,农工依照农场要求对住房用地只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二、若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中标大洼区国有农垦职工住宅用地权籍调查项目,项目区包含二道沟街道、大洼街道、田家街道、榆树街道、王家街道、清水镇、田庄台镇、新兴镇、新开镇、新立镇、平安镇、东风镇、西安镇、圈河镇、唐家镇15个街镇总计65144户。目前正在进行调查成果公示、签字以及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农户进行修改,待签字和改错工作完成后相应修改数据库,计划12月末完成。验收后的数据库成果可作为农工住宅用地权属调处和登记发证的数据支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数据库成果,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审核农工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给农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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