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资费(第7号)建议的答复
黄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资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8〕38号文件规定,供暖价格定价权限在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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