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第4号)建议的答复
仲艳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省、市实施意见精神,为有效发挥村(居)民议事协商作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对各镇街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村(居)民议事协商工作通知》以及《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工作规范》,明确了协商原则、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协商成果运用、协商后续工作以及协商议事会议程序。通过协商议事,使群众、百姓积极参与到基层治理工作中来,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和《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具体措施》(大民字〔2023〕58号),(一)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依法依规制定村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社区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事务清单、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清单、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清单6个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确定村党组织19项主要职责、社区党组织15项主要职责,村(居)务委员会20项自治事务、31项协助政府工作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2项工作事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8项工作事务。面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采取清单化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镇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提供交由村级组织代办公共服务事项的必要工作条件,协调解决村级组织难以承担且群众确有需要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区、镇级政府依法依规购买服务。推动建立村级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应用全国及省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探索以区级为单位建设村级数据资源,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三)完善村级组织考核机制。健全与村级组织职责相适应的考评体系,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明确督查检查考核主体、内容、程序、方式、次数等规定,坚决杜绝以文字记录、台账等“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重点看工作成效,听群众口碑。对面向村级组织的工作台账、报表、网络工作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区委和区政府应当进行系统整合、统筹安排,每年年初由镇党委和政府安排村级组织按照规定的频次统一报送工作台账和报表,未经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三是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目标,推动实现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共同组成的现代基层治理行动框架,制定《2023年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五社联动”工作实施方案》。把“五社联动”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推进社区治理的重要途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扎实推进,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群众满意。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规模和范围,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多方开拓资金渠道,吸引驻社区单位支持,鼓励社区爱心人士捐赠,引导各级各类慈善基金、公益基金定向投入,推动形成多元投入长效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通过边实践、边研究、边改善的方式,不断健全“五社联动”的制度和办法,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成熟经验。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五社联动”推动基层治理的意义和作用,为“五社联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成功的工作机制和实践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提高,并以规章制度加以固化,为持续推动“五社联动”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提升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做为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城乡社区议事协商、村规民约制定、“五社联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基层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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