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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大政办发〔2023〕23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447

一、文件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碳”目标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坚定不移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绿色交通体系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试点县(区)“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电力字〔2021〕48号)和《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参与全国试点县(区)“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三、制定目标

至2025年率先建成辽河三角洲地区便捷、智能、高效的公共充电设施网络,形成布局合理、梯度配置的充电设施体系,使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共充电设施成为城市充电设施体系的重要构成。实现与区域各主要城市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满足人民群众绿色低碳出行需求。

四、工作任务

贯彻《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试点县(区)“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电力字〔2021〕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对以下地区进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1.主城区结合建成区的现有公共停车场,逐步改造加建公共充电设施。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2.充电设施向城市郊区延伸,结合大洼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和主要交通干线在向海大道、中华路和泰山路沿线布局公共充电设施。

3.文化生态旅游区为建设重点地区,公共充电设施以“绿色交通,低碳出行”为目标,方便游客驾驶电动汽车进入大洼区域内的红海滩、最美湿地等文化风景旅游区,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公共充电设施,解决外地游客驾驶电动汽车旅游“里程焦虑”问题,吸引游客前来大洼旅游,促进大洼区全域旅游发展。

4.各镇街以需求为导向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防止充电设施建成后产生“弃用”现象。根据区域内电动汽车数量和充电需求可以在现有公共停车场改造加建公共充电设施。

五、文件主要内容

(一)建设要求

1.居住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下同),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已建居住区公共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

2.办公、商务、商业、公建及独立用地等公共停车场

新建公共停车场,一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二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在此基础上增配充电设施。

已建公共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在此基础上增配充电设施。

3.道路停车场

路内停车泊位。以不增加交通拥堵为原则,结合智慧路灯建设,在路外充电设施不足的前提下,可利用小区周边道路停车资源建设时段性公用充电设施。

4.充换电与加油加气合建站

鼓励利用已有用地条件较为宽裕的加油加气站配建充电、换电设施。

5.充电设施外观和建设要求

公共充电设施外观设计要能够体现大洼地方文化特色,展示“湿地鹤乡”“生态绿色”“低碳环保”的主题,特别是旅游区充电设施要彰显景区生态特色与文化传承,宜引入光伏、风能等新能源技术,建设新能源发电与储能一体化的示范型公共充电设施,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目标。

解读单位: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王中辉

电话:0427-3530397



原文:大政办发〔2023〕2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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