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区财政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区财政局法制审核机构依规受理投诉举报工作,负责办理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区财政局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局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局内其他股室收到投诉举报事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法制审核机构。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具体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由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执行。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20日。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接待来访群众要礼貌热情,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如实记录诉求。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
(二)专门受理人员应严守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投诉举报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专线,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投诉、举报电话:0427-3531938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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