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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3〕19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138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本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处处精打细算,事事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五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区直各部门预算草案。根据《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区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区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区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按区财政局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等,结合区直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编制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同时编制与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区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区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直各部门预算;区直各部门在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补助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下达。

第十二条  对区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配套资金,以及由于项目申报、评审等原因未能在年初批复到部门的代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其中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资金,报请主管区领导审定,必要时报请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或区长审定。代编预算资金原则上要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区财政局全部收回总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下达预拨指标,年末或下一年度清算。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直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财政资金支付顺序要优先保障“三保”及必保的刚性支出需求。区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办理,其中涉及重大调整事项的,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履行项目实施监督职责,从项目立项、申报、遴选、审核、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督查、评估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动态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达到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三章  预算调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年初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特别是“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先安排支出,再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追加支出预算。其他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如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均属于预算调整范围,需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中追加支出预算要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支出的,由区直各部门向区政府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并提供与追加预算支出的有关资料,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审批同意追加支出的事项,由区财政局汇总到预算调整方案中。原则上每年集中两次由区财政局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统一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事业发展政策以及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等,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事前书面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再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预备费的使用,按《预算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区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审批,或由区长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确定使用事项。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区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超前谋划项目实施、资金绩效等管理工作,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争取上级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30日内分解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分配方案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办发〔2023〕19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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