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2023年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度汛,根据省、市防汛抗旱工作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盘锦市大洼区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汛减灾新理念为指导思想,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要求,以人为本,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抗旱用水以我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针对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可视情况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盘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2指挥机构如下: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区长林学玮担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副区长于淼,区委常委、副区长邢云志,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杜亚操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副区长宋锦、副区长张福泉、副区长吾木尔别克·吐斯布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宝生、区水利局局长王海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熊跃发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洼分局、区融媒体发展中心、区气象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区农垦集团、区水务集团、国网盘锦市大洼区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大洼分公司、中国移动大洼分公司、中国电信大洼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专业支撑组组长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区水利局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办公室服务保障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城市防洪应急预案、防御洪水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汛情、旱情、工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适时发布雨情、水情、洪水、台风等信息。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防办做好有关会议筹备和文件传递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单建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使用中的人防工程防汛排涝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教育系统防洪、防风等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在汛期沿河群众转移安置时协调辖区学校落实安置地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工业企业生产防汛物资。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供水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抗旱服务保障队伍、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区民政局:负责区养老院人员安全,并监督指导各镇街养老机构人员安全;负责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工业点源的管理与控制、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除涝工作,配合相关单位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排水、除涝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负责指导高速公路、铁路下穿桥防洪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运输和人员运送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及时抢修水毁交通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区水利局: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区防办日常及水旱灾害应急“预、报、防”工作;负责水库、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维护、调度管理,河流、水库防洪调度方案的实施,下达河道清障计划,开展河流险工、穿堤建筑物险情排查抢护,组织洪涝灾害后水毁水利设施的统计上报和抢修,为防御洪水和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指导汛期农田排涝、抗旱安全工作,为农业生产供水提供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统计农业农村洪涝、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因灾致死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的防风暴潮工作和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并组织防汛抢险船只。
区商务局: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商务系统防汛排涝工作。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管控等工作;协助区防指和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洪水、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汛期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健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救护车辆及时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水质检测,保障水质安全。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动员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防汛抗旱救援工作,推动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完善社会救援体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汛期安全检查,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抢、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抢险救援队伍组建工作,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及损失评估并上报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接收和发放救灾款物,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组织协调防汛物资储备、供应、调运工作;督促、指导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汛期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汛期食品安全检测,并做好救灾期间食品及桶装饮用水等安全检测保障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洼分局:与镇街共同负责汛期尤其是暴雨或台风期间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防范。
区融媒体发展中心:负责协助区委宣传部发布防汛抗旱舆论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适时发布雨情、水情、洪水、台风等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向区政府、区防指提供气象信息。
区水务集团:负责城乡供水保障及饮用水水质监测。
国网盘锦市大洼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低洼易涝区供用电设施汛前检查;负责排涝用电的供给,灾害期间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各通信运营分公司:负责汛期全区通信保障工作;按区防指要求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抢修因灾害受损的通讯设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2.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工作组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19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水旱灾害防 御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牵头组织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下设12个职能工作组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职责:协助区防办做好有关会议筹备和文件传递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水利局
职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救援工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建各类抢险应急队伍并组织抢险应急演练,组织动员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防汛抗旱救援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国网盘锦供电大洼分公司、中国联通大洼分公司、中国移动大洼分公司、中国电信大洼分公司
职责:负责汛期通信保障工作;按区防指要求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抢修因灾害受损的通讯设施。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应急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用和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调拨;负责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汛期食品安全检测,并做好救灾期间食品及桶装饮用水等安全检测保障工作;在汛期沿河群众转移安置时协调辖区学校落实安置地点;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大洼分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运输和人员运送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防汛抢险船只。
8.核灾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国网盘锦市大洼区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分公司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负责城建系统排水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开展排水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负责交通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调查评估,开展公路工程水毁抢修工作;负责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负责农业灾害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电力、通信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及修复;负责水毁工程修复资金下拨并监督使用;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9.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兼新闻发言人)
成员: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融媒体发展中心
职责:按照区防指要求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水情、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区防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防台紧急通知。
10.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职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沿河、沿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生产和度汛工作;负责汛期尤其是暴雨或台风期间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防范。
11.校园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12.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协助区防指和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
(二)专业支撑组牵头单位区水利局,下设7个职能工作组
1.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
职责:负责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气象水文组
组长单位:区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区水利局
职责:负责及时掌握区域、流域天气及风暴潮变化、河道水情情况,提供中央和省、市气象台发布的长、中、短期天气预报、海洋潮位变化情况;及时提供全区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及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负责提供汛期的各种雨情、河道水情分析资料,及时向区防指汇报重大天气形势、河道水情的变化动态;负责全区降雨及台风预测、预报、测报,及时报告雨情风情;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
3.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区水利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调度;下达河道清障计划,开展河流险工、穿堤建筑物险情排查抢护;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4.预警预报组
组长单位:区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区水利局
职责:接到自然资源、气象部门预警后向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并组织会商,通过区防指发布应急预警响应(建立专题应急响应体系的按其体系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工作);通知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启动群众转移预案。
5.城乡供水组
组长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水务集团、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
职责: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工业生产供水保障,指导城市汛期供水安全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工业点源的管理与控制、调查与处理工作。
6.除涝组
组长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职责:负责协助指导全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方案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排水防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单建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使用中的人防工程防汛排涝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城市、乡镇、农田排水除涝工作。
7.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旱情统计,制定抗旱预案,指导各镇街抗旱工作,负责农业应急供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工作。
2.2.4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区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1.2工程信息
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工程巡查、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堤防出现险情或可能决口时,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各水库、拦河闸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部门组织灾情核实工作。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全区水情雨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2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某一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水;
(5)多个镇(街道)发生大洪水;
(6)多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3.2.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
(1)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某一镇(街道)发生大洪水;
(4)多个村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多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6)多镇(街道)同时发生重大干旱,或一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3.2.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中小河流一般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镇(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5)多镇(街道)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3.2.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中小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多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5)多镇(街道)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一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各种防汛抗旱预案及抢险救灾方案,主动应对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而有重点地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3.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3.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3.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区气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暴潮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防台风预案。
(2)防台风预案启动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3.5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展和蔓延。
3.3.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水和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委托专业设计咨询公司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技术依据。
3.4.2预案和方案
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应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辽河、大辽河的防汛管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镇(街道)政府。必要时,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镇(街道)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4.1.5对跨区发生的水旱灾害可能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某一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水;
(5)多个镇(街道)发生大洪水;
(6)多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在6小时内增派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视情况启动防御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部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抢险队伍,并开展救助受灾群众工作;区交通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提供物资运输保障;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工作;区财政局为救灾抢险提供资金保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检查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驻点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至同级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某一镇(街道)发生大洪水;
(4)多个村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多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6)多镇(街道)同时发生重大干旱,或一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抢险队伍,并开展救助受灾群众工作;区财政局组织抢险救灾资金;区卫生健康局派出医疗队开展医疗救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按照分管区域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中小河流一般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镇(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5)多镇(街道)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启动相应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到同级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部门组织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中小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多个镇(街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5)多镇(街道)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一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预报和预测,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启动相应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管理权限难以处理,要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6.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组织调查处置。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7.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组织指挥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大型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组织实施。
4.8.2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8.3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驻军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卫生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布通告,开展受灾区域防疫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事发地政府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旱灾害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救灾减灾工作。
4.11信息发布
4.11.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和洪涝干旱造成损失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4.11.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终止预案应急响应。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通信运营部门要保障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制定通信保障预案,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2在紧急情况下,宣传、水利、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发布信息,预报预警。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时,防汛行政负责人组织专家现场处置。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相应的物资。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专业抢险救援工作。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车辆和船舶的调配保障工作。
5.2.5医疗防疫保障
卫生、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防疫消毒、医疗救护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
5.2.7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5.2.8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防汛抗旱资金,并强化资金管理。
5.2.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加快完善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建立防汛抗旱工程数据库。
5.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信息发布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当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本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警戒水位以上为洪水,不为旱情,请检查)
5.4.2培训工作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部门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要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开展抗洪抢险演习。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各部门开展综合演练,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6.善后工作
全区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确保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卫生、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抢救伤病人员开展救护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3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提出合理化处置建议,由属地政府进行清除工作。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在洪涝灾害过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点防汛物资,汇总防汛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补充物资储备。
6.3水毁工程修复
洪涝灾害发生后,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市排涝的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供水、电力、通信等工程,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修复。
6.4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台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应急管理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7.1.6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7.1.7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95—9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8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80—7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70%,出现极为严重的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区)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1.20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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