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3〕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关于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关于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关于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5〕67号)和《盘锦市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盘卫字〔2019〕68号)文件精神,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大洼区户籍,1965年6月26日后曾在大洼区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达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
2.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或相关证明(履职证明含执业医师证、助理执业医师证),参与镇街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签订聘用合同的村医,在村(社区)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3.自2019年1月1日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已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1.户籍迁出我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挂靠企事业单位视同被录入)或退休领取国家机关或企事业保险退休金的;
3.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去世的;
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5.已享受国营农垦职工退休待遇的或放弃享受国营农垦职工退休待遇转为其他类型养老保险的;
6.村医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由个人全额缴纳的;
7.没有纳入镇街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即:不是公立村(社区)卫生室的公立性质的村医,没有与镇街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没有履行村医职责、没有承担域内村民(居民)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乡村医生工作年限以其自1965年6月26日后曾在大洼区境内一体化管理的公立村(社区)卫生室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计算公式:今后每年享受生活补助金额=每月补助标准20元*12个月*在岗工龄数
注:按照法定退休年龄计算一体化公立村(社区)卫生室在岗工龄数。返聘、放宽聘用时间等上岗期间年限不算在岗工龄数,同时不予发放生活补助金,离岗后次月发放。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后陆续退休人员参照本意见。
(一)2019年1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离开村(社区)卫生室岗位的符合条件乡村医生,自2019年1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离开村(社区)卫生室岗位的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自达到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三)达到退休年龄后返聘上岗的村医,自解聘离开村(社区)卫生室岗位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现在岗村医本人全额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生活补助标准比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认证内容和办法
乡村医生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工作所在镇(街道)认证。卫健局会同人社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物证。申请认证其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1)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需提供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体化管理的合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经县级及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任用证书等材料之一);
(2)具有执业医师证、助理执业医师证的人员需提供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体化管理的合同、执业医师证或助理执业医师证(或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任用证书等材料之一);
(3)由各镇(街道)查验核实并复印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人证。证明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镇(街道)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保、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
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
三是本镇(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
四是乡村医生原执业地点所在村(社区)委会的村民代表,可多人联名证明,且每个证明人都了解该村医原执业情况。
前三类别人员仅限1人,村民代表可多人,证明人合计不得少于10人。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证明人身份证明,经调查摸底工作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附件3)并按手印。
3.各镇(街道)、村(社区)委会要将物证资料复印件和人证《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附件3)、《承诺书》(附件4)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二)认证工作年限
乡村医生上岗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卫健局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没到退休年龄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不予认定,不再作为补助对象。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阶段(每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
按照《实施方案》,将工作分解到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积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广播等多种形式,将符合规定的退休村医名单及发放生活补助工作有关规定广泛告知,做到镇(街道)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
(二)认证阶段(每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
1.符合条件的个人到各镇(街道)填写《退休离岗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申请登记表》(附件5)、《承诺书》(附件4)、提供物证资料和人证名单即《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附件3)。
2.各镇(街道)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人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无误后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各镇(街道)公示后,填写《镇(街道)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确认表》(附件2)上报区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工作小组。大洼区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基层卫生和妇幼健康股。
(三)补助发放阶段(每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经核准,区卫健局捋清补助年、月金额,交由人社部门根据补助标准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按照程序通过“一卡通”形式年度发放。起薪时间自退休达龄次月起。
(四)停发及在世认定
停发。已享受生活补助的村医去世,属地政府(办事处)应当月将死亡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到区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工作小组办理停止发放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在世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已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在世身份认定,认定时间为每年11月,认定单位为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报名单(附件6)到区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工作小组。
六、资金来源
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筹措。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镇(街道)《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细化符合条件人员条件及认定程序、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二)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市区两级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镇(街道)在实际工作中,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三)做好资格认定审核发放工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认证标准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资格,并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因此项工作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严格执行审核和公正程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大洼区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镇(街道)村医生活补助确认表
3.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
4.承诺书
5.退休离岗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申请登记表
6.大洼区公益性村(社区)卫生室村医在世享受生活补助认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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