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2〕39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试行)》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大洼区农村饮水工程现状,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镇(街道)、村(社区)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包括:
1.3.1 发生特大灾情、事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洪灾、火灾导致农村饮水水源工程、净化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3.4 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农村饮水工程水源破坏。
1.3.5 因人为破坏引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3.6 其他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分级建立镇(街道)、村(社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建立相应应急责任机制。
1.4.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原则
以区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4.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原则
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在饮水安全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保证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为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围降到最低程度。
1.5 风险评估
1.5.1 基本情况
大洼区农村饮水工程涉及全区16个镇街,共有17个自来水服务站,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了自来水普及率100%和集中供水率100%。全区农村供水总人口32.8万人,以镇街为单位实行集中供水,田家街道城区部分区域和二界沟街道向海明珠小区引用大伙房水源,其他镇街农村供水水源以地下水源为主。全区在2016年进行了入户管网及部分主管网改造,实现了农村全域24小时供水(除动迁区、大棚区),但由于大部分主管网及动迁区域未改造,无法保证动迁区、大棚区24小时供水,给群众饮水带来不方便。
1.5.2 风险评估
大洼区地下水源普遍含气,且含气量不稳定,在未来5年发生饮水安全事件概率较低,但水源性事件舆情影响很大,发生后果严重,有安全隐患,属于高等风险等级事件。
我区农村供水工程起步较早,虽然经历了两次大规模改造工程,但还有部分管线建于20世纪80年代,主管网“十三五”期间未进行全部改造,部分设备超年限运行,未来5年有一定概率发生突发事件,属于较高等风险等级事件。
部分地下水水质含有铁锰,除铁锰设施运行不规范,没有及时更换锰砂情况偶有发生,但对人健康危害较大,属于较高等风险等级事件。
镇街间主干管网未互联,各镇街的供水单元,除新开镇等个别地区外,多数未实现互联互通、互为备用,存在一定水源不足风险,属于中等风险等级事件。
地下水普遍含有微生物,消毒设备运行不规范,蓄水池清洗不及时、不彻底,可能导致菌群生长,但高温杀菌容易实现,属于一般风险等级事件。
配水管网人为破坏、输配水管线爆管等事件,有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处理此类事件已具备较为成熟有效的应对措施,属于一般风险等级事件。近年来,此类事件常有发生,在未来5年发生概率较高。
1.5.3 应对能力评估
各镇街供水单位,多数运行超过40年,具备一定的应急应对能力。此外,2021年开始全区由水务集团统一管理,具有较强的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具备一定规模的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社会资源。
(1)应急预案:以镇街为单位制定了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应急监测能力:区疾控中心下属检测中心可以承担供水突发事件水质检测任务以及水质重要污染物应急检测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3)供水应急队伍:各镇街已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区水务集团配有维护抢修人员,具有应急抢修能力,由区水务集团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
(4)应急物资储备: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依申请可从区应急物资库调用物资。
2. 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2.1 自然灾害
指突发地震、洪涝、冰冻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水源和供水设施严重破坏。
2.2 持续干旱
指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范围性停水、断水的供水事件。
2.3 水质污染
指因突发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水源事件,造成水质指标严重超标,从而影响公众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供水事故。
2.4 其他事故
指因生产事故、工程事故或人为蓄意破坏、化学泄漏等原因造成的供水事故。
3. 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1 Ⅳ级饮水安全事件(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Ⅳ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1.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25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
3.1.2 因饮水工程水源不足,造成一个或多个行政村(社区)水源地供水中断。
3.1.3 因自然灾害或水源地水质污染造成一个或多个行政村(社区)供水中断。
3.2 Ⅲ级饮水安全事件(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Ш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2.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25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2.2 因饮水工程水源供应不足,造成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造成1个镇(街道)供水中断。
3.2.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个镇(街道)供水中断。
3.3 Ⅱ级饮水安全事件(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Ⅱ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3.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1—2人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3.2 因饮水工程水源供应不足,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镇(街道)供水中断。
3.3.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镇(街道)供水中断。
3.4 I级饮水安全事件(特别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I级饮水安全事件包括:
3.4.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4.2 因饮水工程水源供应不足,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致使4个以上镇(街道)供水中断。
3.4.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4个以上镇(街道)供水中断。
4. 组织指挥机制
4.1 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成立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工作和农村饮水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国网盘锦市大洼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设在区水利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镇长(街道主任)任指挥长,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4.2 组织指挥机制
4.2.1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审定全区各镇街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应急、水利、公安、供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安置、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
4.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指导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水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健、民政等部门组织救援安置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存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负责传达和执行省、市、区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4.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重大舆情的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批复工作。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全区域内水源地保护区水质监测、勘界立标工作,应急处理农村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道路畅通。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原水水质监测、出厂水水质抽查检测、供水单位卫生环境检查,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
区应急局: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事宜。
国网盘锦市大洼区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的农村供水工程临时供电,确保正常供电。
4.2.4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区农村饮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具体职责为: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4.2.5 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职责
其主要职责:拟定镇(街道)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镇(街道)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 预防和预警
5.1 监控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各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要通力协作,多渠道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5.2 预防
各地须加强水源地保护,水源中单井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废弃旧深井采取严格的封闭措施,同时在此范围内严禁审批建设任何用途的深井;蓄水池的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5.3 监测信息
5.3.1 信息监测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进行监测,正常情况下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每年监测若干次,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监测,并将每次监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水利局负责及时统计饮水不安全人数及其水质类型和分布范围,拟定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信息资料整理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农村饮用水监测网络,定时、定点对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和末梢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供水安全状况,正常情况下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每年监测若干次,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监测,并将每次监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3.2 信息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工,每年将其收集的信息报告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整理归纳、分类编排后向区政府报告。
5.4 预测
5.4.1 预测分类
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
I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用红色信号表示。
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万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用橙色信号表示。
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万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用黄色信号表示。
Ⅳ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万至0.5万人以下饮水不安全的),用蓝色信号表示。
5.4.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编排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再抄送宣传媒体专门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5.4.3 预警控制
在预警状态下,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当供水连续不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车辆为需送水区域送水。
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6. 应急响应
6.1 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
对应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的同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安置、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6.2 Ⅳ级供水安全事件处置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1万—0.5万人饮水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I级应急响应。
6.3 Ⅲ级供水安全事件处置
当发生较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5万—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I级应急响应。
6.4 Ⅱ级供水安全事件处置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万—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I级应急响应。
6.5 I级供水安全事件处置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发布I级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6.5.1 工作会商
I级应急响应会商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并形成会议纪要。安排编制应急备用水源启用计划,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饮水安全工作。
6.5.2 工作部署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会商会议纪要,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作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1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区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镇街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动员乡村干部,组织群众,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合格水。
6.5.3 部门联动
按照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6.5.4 方案启动
(1)抢险救灾。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采取向受灾各村(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2)医疗救护。卫健、生态环境部门及事发地应急机构要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配合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尽早恢复供水。
6.5.5 宣传动员
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各级应急机构与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6.6 重大舆情应急响应处置
6.6.1 农村饮水困难舆情反映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在国家级媒体进行曝光或在网络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参照I级应急响应处置。
6.6.2 农村饮水困难舆情反映引起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视和关注,以及在省级媒体上曝光或在网络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参照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6.7 应急响应结束
6.7.1 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6.7.2 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程序
I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应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发布,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副组长后,由副组长发布结束命令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值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通信部门要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7.3 资金保障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向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并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7.4 物资保障
发生应急事件时,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消防、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由区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7.5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交通部门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7 治安维护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区域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 技术保障
建立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受益群众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7.9 培训和演练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预案,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与评估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1周内,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8.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区水利局负责技术支持。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健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才能恢复供水。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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