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穆庆芹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3日,大洼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接到疫情排查线索,穆庆琴和朱建国到新冠阳性患者家中开展静脉输液治疗。经查实,大洼街道生产社区卫生室村医穆庆芹自2022年11月20日至11月23日期间多次在所属社区及所属社区以外居民家中开展静脉输液治疗。穆庆芹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穆庆芹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执业地点外开展诊疗活动属无证行医。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2] 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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