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大水强执字〔2022〕001号
当事人: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姓名(名称):贾*
性 别:男 年龄:45岁 联系电话:0427-340****
证件号码(类型):21110319770319****
职(业)务:董事长
工作单位: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第三社区
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辽河(辽东湾段)修建荣兴码头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八 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五 条的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大水执限拆决字〔2021〕001号),限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所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并于同日向你户送达。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 10 月 14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强催字〔2022〕001号),催告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但你单位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所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作出以下行政强制决定:
我局将于 2022 年12月7日之后对你单位所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并恢复原貌,请你单位在强制执行之前自行转移、清理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转移、清理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
2022年 11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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