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33号《关于改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徐东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异地就医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3号)、《关于明确我市异地就医结算相关内容的通知》(盘医保发〔202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政策的通知》(盘医保发〔2021〕23号)文件内容,参保人员跨市域转诊转院申请时,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其所患疾病病种及病情程度,对照《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跨市域转诊转院病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在《目录》范围内的,为其出具予以转诊转院意见材料;不在《目录》范围内的,经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家合议,结果确实超出我市医疗服务能力,可为其出具予以转诊转院意见材料。如参保患者所患疾病以及其病情程度在我市医疗服务能力范围内,患者自行到其他地区进行诊治的,经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于就医地持卡结算,报销比例略低于转出标准。
在我市参保的流动人口及外出务工、创业的城乡居民,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3号)规定的,可申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备案地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同时享受参保地和备案地持卡直接结算待遇。
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垫付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盘医保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就医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结算。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采取每日预结算制度,个人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先期垫付。该政策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的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
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大洼分中心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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