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专家组
3 海洋自然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应急响应标准
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5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4 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 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
4.2 海洋自然灾害的预警
4.3 海洋自然灾害的报告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海洋自然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5.2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5.3 低于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5.4 预警处置的要求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监测措施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救援与装备保障
7.4 资金与物资保障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7.6 监督检查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对我区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平安和谐大洼。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区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上级预报和气象预报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
(2)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统筹规划的原则。在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要按照重建规划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盘锦市大洼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为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局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等。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
(3)协调驻军部队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批准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
(7)负责提出灾后重建的援助申请;
(8)决定应急结束和应急级别调整。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上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贯彻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协调各镇街、各经济园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5)负责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6)负责起草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负责组织海洋自然灾害的新闻发布。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报能力建设的项目规划与安排,并支持项目建设。负责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与调用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负责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区财政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趋势性预测分析、灾害评估、预案修订及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将灾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抢修城市基础设施和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向受灾地区提供救助的交通设施。组织协调港口(渔港、军港除外)预防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向受灾地区运输救灾物资所需船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海洋灾害发生地的船舶提供有关信息,防止船舶因信息不畅遭受灾害侵袭,协调搜救因灾害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协助做好海上抢险和救助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毁海堤的修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区渔港预防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协调向受灾地区运输救灾物资所需渔用船舶。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根据需要关闭灾害区的涉海旅游场所,对灾害区沿海景点发出旅游预警信息。
区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做好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救治因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沟通联系省地震局,对我区近岸海域的地震活动监测及预警,向指挥部报告,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对海洋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服务,向指挥部报告海洋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信息,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海洋灾害气象的预测预报信息。
2.4 专家组
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单位和熟悉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处置。
3 海洋自然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风暴潮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 风暴潮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 风暴潮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1.3 风暴潮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不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潮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1.4 风暴潮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潮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海浪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2.1 海浪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 海浪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影响海域将出现9.0-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 海浪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影响海域将出现6.0-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 海浪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3.5米(不含)有效波高,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海啸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3.1 海啸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 海啸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米-2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 海啸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1.5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 海啸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0.5-1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预警(蓝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海冰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1 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4.2 海冰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4.3 海冰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4.4 海冰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5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5.1 赤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出现因赤潮引发的浮游生物大量死亡;因赤潮引发的养殖生物死亡,死亡率达50%,波及面积达10万亩;赤潮发生面积达200平方公里,应发布赤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5.2 赤潮灾害Ⅱ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出现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不适的病例报告;赤潮毒素超出国家海洋局的警戒标准;因赤潮引发的养殖生物死亡,死亡率达20%,波及面积达4万亩;赤潮发生面积达100平方公里。
4 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 海洋自然灾害监测
区海洋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水文气象和海洋环境的监测,密切关注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卫星与航空遥感;判断海洋灾害的种类、成因及消长趋势。同时开展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应急监测,对赤潮灾害可采用物理、化学、生物法消除赤潮对养殖区的影响;关注溶解氧的变化,密切注意养殖区生物及自然海域游泳动物的死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减灾和防灾措施。
4.2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根据自然资源部以及辽宁省应急预案规定:风暴潮和海浪Ⅰ级预警信息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其中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预警信息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Ⅲ级、Ⅳ级预警信息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各级别海冰警报都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
4.2.1 海洋自然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Ⅰ级预警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市和气象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汇总,预计将达到海洋自然灾害Ⅰ级警报时,立即向指挥部汇报。预警预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立即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签发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决策中遇有重大技术问题咨询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各镇街、经济园区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在2小时内将应急警报送区融媒体发展中心。
4.2.2 风暴潮灾害、海浪灾害、海啸灾害、海冰灾害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灾害Ⅱ级预警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市和气象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预计风暴潮灾害、海冰灾害、海啸灾害、海冰灾害将达到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警报时,立即向指挥部汇报。预警预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立即报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签发应急预案启动指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的各镇街、经济园区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在3小时内将应急警报送区融媒体发展中心。
4.3 海洋自然灾害的报告与发布
海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发布内容包括海洋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发展趋势,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内容还要包括赤潮的区域范围、赤潮的生物种类、生物密度、生物病毒、飘移路径,对人类的健康危害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5 应急响应
5.1 海洋自然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Ⅰ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部署区域内的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各级指挥部开展24小时值班。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涉海单位,如有需要转移受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驶离危险海域,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2 风暴潮灾害,海浪灾害、海啸灾害、海冰灾害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灾害,海浪灾害、海啸灾害、海冰灾害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时,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上报上级指挥部。部署区域内相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涉海单位,如有需要转移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群众,采取紧急的应急措施。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突发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区镇街、经济园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3 低于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在赤潮高发期,加强对赤潮的监测、监视工作。一旦发现所辖海域有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上报上级指挥部,组织本地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必要时商请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家组赶赴赤潮发生海域,开展应急监测,尽快组织鉴定赤潮生物类群,初步判断是否含有毒藻类;采样分析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是否达到警戒标准;确定是否有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
确认为规模小、危害轻,尚未达到赤潮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应加强防范,随时掌握赤潮消长趋势。获知现场确认信息后,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将赤潮应急监测结果和赤潮减灾防灾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4 预警处置的要求
5.4.1 监测机构的处置要求
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时开展海洋水文、气象、海洋环境的监测,密切跟踪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和趋势,及时传递上级发布的灾情信息。
5.4.2 指挥部办公室的处置要求
对监测机构的处置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情况。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提出会商结论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会商意见,上报指挥部。
5.5.2 终止应急响应
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置,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分行业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受灾地区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各项防灾减灾的具体实施。
尽快对赤潮生物类群进行鉴定,初步判断是否含有毒藻类;采样分析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是否达到警戒标准;开展医学调查,确定是否有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
6.2 调查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海洋自然灾害调查队。调查队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组成。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的意见。深入养殖区开展渔业及水产养殖业损失调查,尽快写出调查评估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监测措施保障
7.1.1 近岸监测
风暴潮监测:主要依靠自然资源部北海分局和省、市海洋监测预报机构及气象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风暴潮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浪监测:主要依靠自然资源部北海分局和省、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气象部门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浪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啸监测:主要依靠自然资源部北海分局和省、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冰监测:主要依靠自然资源部北海分局和省、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
赤潮监测:主要依靠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站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赤潮灾害监测预报。
7.1.2 船舶监测
应急监测船舶主要协调利用中国海监盘锦市支队、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船舶以及沿海其他船舶,在接到应急监测指令后4小时内出航。
7.1.3 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当应急响应需要开展空中监测监视时,由指挥部协调驻军、海事等部门,按程序启动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状态下,近岸海域可利用公众网络实现数据传输;陆域可使用有线固定电话传送信息。为保障数据的及时传输,在通讯网络的配置上,可视具体情况选择有线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互联网数据传输等手段;船舶通讯主要依靠高频电台,使指挥调度命令得以及时传达。
7.3 救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行动及时有效。专业应急队伍、武警部队和镇街应急志愿人员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4 资金与物资保障
7.4.1 应急资金保障
全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运行经费,保持原供给渠道不变。
7.4.2 应急物资保障
各镇街、经济园区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等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 公众宣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海洋自然灾害常识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意识。
7.5.2 专业培训
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人员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监测预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海洋灾害应急业务培训、业务能力上岗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7.5.3 预案演练
要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7.6 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镇街、经济园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组织落实相关责任。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对在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8.2 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内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风暴潮与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与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与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长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海冰与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赤潮灾害:是指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过度繁殖或高度聚集,造成海水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
9.2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3)各镇街、经济园区要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备案。
(4)本预案由自然资源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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