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促进转港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港生产渔船,是指长期以非船籍港渔港作为生产收港目的地的大洼籍渔业船舶(以下简称转港渔船)。
第三条 转港渔船实行船籍港属地化管理。区政府加强转港渔船安全工作的领导,镇街负责组织落实所属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转港生产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转港渔船应自觉遵守转港地区的法规制度,服从当地相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伏季休渔期间,转港渔船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扣减或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第六条 转港渔船实行报告制度。转港渔船出港前,应到船籍港所在镇街填报《渔船从事转港生产确认书》(见附件1),并到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港监机构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不得私自离港。
第七条 渔船进入转港生产状态后,在首次到达转港地渔港时,应在到达当日向船籍港所在镇街或港监机构报告。
第八条 渔船结束转港生产返回船籍港后,应到船籍港所在镇街填报《渔船结束转港生产确认书》(见附件2),解除转港生产状态。
第九条 涉渔镇街要为报告转港生产的渔船建立档案,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转港渔船档案应包含船舶及船员证书证件复印件、船员 名单、《渔船从事转港生产确认书》及《渔船结束转港生产确认书》等。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区所属转港渔船动态统计信息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涉渔镇街应确保本地区每艘转港渔船对应一名由公职人员担任的渔业安全员,渔业安全员应每天与转港生产渔船至少联系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涉渔镇街及区农业农村局应在春季、伏休前后、秋冬季等重要节点,赴转港地区集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管等相关工作,每年不得少于4次。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涉渔镇街在转港渔船集中地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选派业务骨干进驻,并负有经费保障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