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2〕1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渔船渔港渔民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渔船渔港渔民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渔船渔港渔民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区渔船渔港渔民管理,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稳定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盘锦市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盘锦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渔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严厉整治渔船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风险防范和治理能力,坚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整治范围
(一)严格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证书)的船舶;尚未纳入规范管理的船舶;安全要求不达标的船舶;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符合的船舶等。
(二)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违法违规渔船。
(三)对异地挂靠渔船,严格整治异地挂靠的渔船和能明确船舶权属但没有办理船籍变更手续的船舶。
(四)加强二界沟中心渔港及区域内可停靠渔船的各类人工码头和自然码头等的管理。
三、整治时间
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5月15日,可根据工作实际推进情况调整整治时间。
四、整治内容
(一)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意识。各相关部门、涉渔镇街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深刻汲取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沉痛教训,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依法管船、管人、管安全责任;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船东船长和其他涉渔经营主体自觉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渔船船员等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田庄台镇、平安镇、西安镇、东风镇、新兴镇、赵圈河镇、二界沟街道)
(二)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各涉渔镇街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要求,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镇街、村(社区)包保责任制,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以及渔港(码头)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清运等工作。(责任单位:田庄台镇、平安镇、西安镇、东风镇、新兴镇、赵圈河镇、二界沟街道)
(三)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转港渔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和转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制订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2022年工作计划、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渔业安全管理权责清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港“港长制”实施方案、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约谈等制度,要求各涉渔企业制订和完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报告机制,定期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突发性安全事故时能采取有序、有效应对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渔政“亮剑2022”执法专项行动》文件精神,负责一般渔业船舶海损事故调查处理,对渔业船舶有关航行安全事项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打击不按规定使用通导安全设备行为,严格排查安全隐患;加大对异地挂靠渔船整治力度,由区农业农村局对外地挂靠本地渔船以及本地挂靠外地渔船进行清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加强涉外渔船管控,制止非法越界捕捞,确保我区不出现集中违捕现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渔船执行顶格处罚;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开展渔船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落实依港管船,实行“港长制”,明确港长“管港、管船、管人、管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渔港(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渔港(码头)消防、防污染整治。(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田庄台镇、平安镇、西安镇、东风镇、新兴镇、赵圈河镇、二界沟街道)
(四)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所属渔船、船员及设施安全负责,履行海洋渔业作业安全职责。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并按规定为船员办理保险。渔船转港前要按规定到船籍港所在地镇街填报《渔船从事转港生产确认书》并接受渔港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返港后填报《渔船结束转港生产确认书》。
渔业船舶要落实《大洼区海上渔船报警救援机制》要求编组出海,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险情时,立即向渔业监管部门报告;要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不得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发现损坏及时上报管理部门;要加强值班瞭望,穿越商船航道时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航行,禁止在航道内作业,禁止超航区、超风级出海作业。
船长对本船及船员安全直接负责,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渔业船舶作业时要合理配载,防止发生危险状况;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应急局、田庄台镇、平安镇、西安镇、东风镇、新兴镇、赵圈河镇、二界沟街道)
(五)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实名实控机制。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加强船舶档案管理,随时掌握渔船船员变更情况。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发挥智能监控平台作用,及时处理平台报警信息,确保将每艘渔船纳入智能监管。二是建立定员定制机制。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严查职务证书配备不齐、超员出海作业行为。建立完善捕捞生产作业制、航行值班瞭望等各项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是建立集保集训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加大渔业安全责任险推广普及力度,提高渔船保险参保率和安全责任险保险额度,做到“应保尽保,全员参保”。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组织专家和相关业务骨干对船东(船主)、船员等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培训。四是建立联防联建机制。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联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做到提示到位、监管到位,共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各涉渔镇街、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在转港渔船集中地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派驻业务骨干,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转港渔船安全共管机制。五是落实包保责任制。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包保责任体系,涉渔镇街包保区领导要加强工作指导、检查,抽调镇街领导干部,明确任务、分清职责、分片包保,与包保船上所有人员建立即时工作联系,随时掌握每艘渔船和船上船员动态,发现问题立即向区、市领导小组报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田庄台镇、平安镇、西安镇、东风镇、新兴镇、赵圈河镇、二界沟街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渔船渔港渔民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渔船渔港渔民管理秩序、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重要举措。区委、区政府成立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区政府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区渔船渔港渔民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经常研究解决渔业生产安全重大问题。各涉渔镇街、相关部门要将此次整治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步成立领导组织,明确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沟通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形成各级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二)加强舆论宣传。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区融媒体发展中心开设专题专栏,制作警示教育片,通过区司法局编制普法手册,加强宣传教育。各涉渔镇街要通过组织培训、悬挂横幅标语、张贴通告、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和《致广大渔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此次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出台《大洼区渔船(艇、筏等)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渔船排查。要协调辽滨经济区对全区域内所有渔港(码头)进行摸排。对域内所有有证渔船和“三无”船舶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细化分类。对国家数据库在册管理捕捞渔船,按照北斗定位监控系统确定位置,登记信息,明确清单,逐一核查。对“三无”船舶,要按照以人找船、以船找人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主动申报和排查登记建立“一船一档”。研究制定“生计”渔船认定及管理办法和“三无”渔船处置办法等。
(四)加强行政执法。加强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建立海巡、港监、路查一体化管控机制,严格执法程序,统一处罚标准,确保公正执法。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查检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此次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不定期对各涉渔镇街开展明察暗访,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此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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