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大政办发〔2022〕6号 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加强大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盘锦市大洼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分十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本规定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区政府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本规定适用于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全区各级国有企业。
第二部分,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要符合大洼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履行行政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其中: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报区长办公会议通过,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报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工程项目经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部分,造价咨询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项目需经区国企辽宁远大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工程结算的编制,并报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投资审核室审核,具体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个部分,设计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尽量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个部分,招投标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六部分,监理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职责。
第七部分,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束施工,加强对现场建设的管理。涉及修缮类、应急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施工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第九部分,施工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质量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部分,施工进度管理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加大进度控制措施和力度,保证合同总体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如有重大进度控制措施和方案的调整,要求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部分,档案资料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第十二部分,竣工验收及结算管理
工程项目结算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同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工程结算建设单位报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投资审核室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经区领导审批同意,按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付款。
第十三部分,责任追究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追责,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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