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2〕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有效规范我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与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推进企业劳动用工的市场化改革。
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流程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坚持依法合规、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逐级落实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控股企业推进用工制度改革。
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突出解决重点问题,统筹推进。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洼区各级政府部门出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临港经济开发区及各镇街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设全资、控股企业。
三、国有企业设立及用工指标管理
设立国有企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和区属各国有企业设立企业必须报区国资局审核,由区国资局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设立。
企业劳动用工指标包括用工总人数指标(劳动合同用工人数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中层职数指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编制定岗定员方案,报区国资局审批。
用工总人数指标核定。根据企业资产规模、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企业用工总人数指标。除企业职能增加、规模扩大等因素,原则上用工总人数和劳动合同用工指标数只减不增。
四、劳动合同用工招聘管理
(一)劳动合同用工招聘的前提要求:
1.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有空缺的企业,增加人员要有计划地适度控制;
2.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已超标的企业,应实施在规定时间内逐步消化的前提下,根据员工结构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增人;
3.对未核定用工指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增人。
(二)劳动合同用工招聘实行审批制,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动合同用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报区国资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审批后,企业制定详细招聘方案,由国资局审核通过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区国资局协调区人社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四)公开招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相应的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五)选聘人员需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拟选聘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其他法律规定不宜聘用的。
(六)招聘工作结束后,新录用的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局备案。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不超过二年。
(七)企业要对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建立试用期考核,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用工招聘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招聘的前提要求:
(一)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有空缺的企业,制定劳务派遣用工计划,报区国资局审批;
(二)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已超标的企业,应先消化劳务派遣用工,消化未到位的不允许新增;
(三)未核定用工指标的企业,不允许新增。
六、劳动用工管理
(一)隶属于不同受托监管单位或区直属企业的企业之间,人员原则上不能调动。确因工作需要选调人员,经区国资局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面向全区国有企业公开遴选。
(二)劳动合同用工管理:
1.企业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新招用人员,应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确定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应出具试用期考察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企业原则上不得返聘退休人员。
4.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5.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6.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七、 监督检查
(一)区国资局负责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接受区人社局等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责令企业清退,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扣减考核年薪。
1.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招聘人员的;
2.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3.参与招聘的企业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
4.未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及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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