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2〕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类投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区政府通过其他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本规定适用于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全区各级国有企业。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明确如下: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类工程要符合大洼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履行行政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其中: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报区长办公会议通过,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报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工程项目经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造价咨询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类工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项目需经有资质的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工程结算的编制,并报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投资审核室审核,具体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审核各专业图纸是否符合标准、设计概预算是否超出投资估算额等,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尽量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政府类投资工程项目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十条 各建设主体应全面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职责,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管理办法,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管理。
第六章 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职责,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在重要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时,督促监理单位安排全程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管理工作例会制度,组织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每周工程例会(必要时请设计人员参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和处理。
第七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涉及修缮类、应急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及时组建项目部,配备各类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变更需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确保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涉及隐蔽工程和设计变更部分建设单位要联合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投资审核室现场共同确认。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质量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守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施工图纸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隐蔽施工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任何质量隐患。
第十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施工进度目标和工期,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有分包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中,应明确各分包单位的配合措施要求和进驻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加大进度控制措施和力度,保证合同总体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如有重大进度控制措施和方案的调整,应要求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设计文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施工进度情况定期跟踪检查,对工程进度无故滞后应按合同相关条款,采取经济处罚措施,进度滞后严重的可按合同规定清退出场。
第十一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促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保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档案规范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强化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自检,完善竣工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会同各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要督促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同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工程结算建设单位报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投资审核室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经区领导审批同意,按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付款。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类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追责,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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