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价格监督检查 |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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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码标价监督检查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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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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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2、《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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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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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全区食盐供应超市、商店、农贸市场、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餐饮、学校、幼儿园、机关及企业食堂等单位的抽查 |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盐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2、《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3、《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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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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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六条: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公布公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3.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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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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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六条: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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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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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药品的抽查检验 |
【法律】《药品管理法》(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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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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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六条: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60号令,2002年8年4日颁布, 2002年9月15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3.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004年1月2日通过,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二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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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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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六条: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60号令,2002年8年4日颁布, 2002年9月15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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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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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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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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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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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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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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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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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
1.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2.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10月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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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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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2.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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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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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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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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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2.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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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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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2.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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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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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2.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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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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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 |
1.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三条 第十七条: 2.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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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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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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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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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的抽查检验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 1989年卫生部令3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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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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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上网真实性、准确性 |
1.【行政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2.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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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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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信息公示情况 |
1. 【行政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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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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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8号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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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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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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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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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修正。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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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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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的查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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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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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违法行为 |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2.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3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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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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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 |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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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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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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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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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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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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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2.【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三条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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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 第六条 第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九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五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6.【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五条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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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3.【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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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定专项抽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3.【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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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3.【部门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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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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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检查及生产许可证后监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6号令)第四十三条: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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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2.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第5号)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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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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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2.【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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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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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第十五条 2.【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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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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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防水卷材执法及专项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第十五条 2.【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 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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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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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第十五条: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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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化肥产品执法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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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地理标志产品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第十五条 2.【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78号,2005年6月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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