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1〕3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业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盘锦市关于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实施意见》《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大洼区村(社区)从事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并与镇街签订服务协议,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两委”成员、区招聘的专职工作者(网格管理员、网格员和综治员)。
第三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四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配备方式。城乡社区工作者根据岗位和职责可采取基层选举、组织委派(或任命)、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人员职数由区民政局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需要和村(社区)规模确定。
1.村(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由村(社区)党员会议选举产生或上级党组织任命。
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3.村(社区)专职工作者。采取组织委派(或任命)、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任期与同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具体区民政局提出招聘计划,区人社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4.城乡社区工作者届中出现职位空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按照规定程序选举补入;村(社区)专职工作者,从备选人才库,由镇(街道)提出推荐人选意见,报请区民政局依法依规补入。
第五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居)民遵纪守法,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村(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村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项,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驻村(社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区域性共驻共建活动,积极培育村(社区)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提高村(居)民对村(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美好家园。
4.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与村(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治理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社会事务服务。
5.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村(居)民对镇(街道)和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村(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6.完成镇(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镇(街道)可根据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城乡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三章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员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地区特点等要素,确定全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在总核定员额的范围内由区民政局结合各镇(街道)实际需求,依据有关程序进行人员调配。原则上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一肩挑”,村(社区)“两委”成员可兼任网格管理员、网格员和综治员。城乡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由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第七条 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实名制管理制度。由区民政局负责完善人才数据库及档案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情况。区民政局和各镇(街道)建立城乡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动态通报制度,确保城乡社区工作者档案及时更新。
第八条 规范人员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城乡社区工作者总量控制、增减变动以及统筹调配工作。各镇(街道)在根据村(社区)的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调配本辖区范围内城乡社区工作者时,应向区民政局申请报备。涉及跨镇(街道)人员调动需经区民政局批准。严禁随意调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严禁以各种理由从村(社区)长期或短期借调城乡社区工作者。
第九条 定期安排城乡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从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城乡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统一由各镇(街道)与城乡社区工作者签订。纳入城乡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具有事业编制人员,可依据自愿自主原则,选择保留原身份待遇,不必签署劳动合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劳动合同期限与任职届期相同,实行一届一签;村(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合同期限与村(居)委会届期相同。
第十一条 各镇街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城乡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根据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村(居)民满意度高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四章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
第十二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以综合评定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每年一次, 12月底前完成。考核实行村(居)民评议、镇(街道)评议、城乡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村(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镇(街道)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
1.村(居)民评议在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村(居)民代表、村(居)民组长、楼(院)长等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村(居)民评议意见。
2.镇(街道)评议应当由各镇(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3.城乡社区工作者互评以城乡社区工作者在村(居)委员会会议工作述职的基础上,由本村(社区)的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村(居)民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考核主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城乡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
1.从业道德:学习、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示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村(社区)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维护班子团结等方面的情况。
2.工作能力:侧重在创新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做实党建引领下的村(社区)共治和村(居)民自治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3.工作作风:主要指熟悉社情民意、联系服务村(居)民的工作态度,以及遵守考勤纪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主观能动性。是否有热爱村(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是否有为村(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是否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等方面情况。
4.工作实绩:主要指落实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安排,回应村(居)民需求、解决村(社区)各种问题、维护公共安全、推动村(社区)发展的工作实效。组织和带领村(居)民开展村(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情况。
5.廉洁自律:主要指城乡社区工作者在开展工作中体现的清廉品质和从业操守。
第十四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价为优秀等次占本镇(街道)城乡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5%左右。良好等次、基本合格等次、不合格等次由各镇(街道)实际考核情况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故连续缺勤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
5.受到党政纪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的。
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在下届村(社区)“两委”换届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名为“两委”候选人参选或优先聘用;任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在下届换届中,不应提名为村(社区)“两委”候选人参选或聘用。
第五章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按《中共盘锦市大洼区委办公室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委办发〔2021〕30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届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的不再发给生活补贴,可选择自愿继续为村(社区)服务或退休让岗。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但因个人原因拒不办理人员不再发给生活补贴。获得过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原则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之前如选择志愿继续为社区服务,按《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中的基本补贴基数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享有年休假、继续教育、婚假、产假等带薪休假待遇,事假、病假等均参照盘锦市大洼区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第十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制度。初任城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现任城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在职培训,培训结果记入城乡社区工作者档案,并作为考核评议的依据。支持城乡社区工作者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改善知识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七章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和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每年可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逐级对上推荐,并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八章 城乡社区工作者的退出
第二十条 城乡社区工作者任期未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应依法罢免、撤职、解聘,退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
1.严重违反村(社区)工作规章制度,对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连续两年考核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
3.不履行约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村(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被上级党组织撤销职务的。
5.因失职、渎职或管理混乱,导致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6.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不再适合做村(社区)工作的;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其他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撤职、解聘、辞职,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批准,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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