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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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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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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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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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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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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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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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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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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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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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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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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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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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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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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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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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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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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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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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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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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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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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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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发﹝2016﹞37号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同等行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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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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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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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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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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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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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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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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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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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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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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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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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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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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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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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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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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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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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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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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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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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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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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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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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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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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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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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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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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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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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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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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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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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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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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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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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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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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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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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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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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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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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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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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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省、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台标、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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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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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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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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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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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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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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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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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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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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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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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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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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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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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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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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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授予的,制发证书或证章,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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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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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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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授予的,制发证书或证章,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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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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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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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授予的,制发证书或证章,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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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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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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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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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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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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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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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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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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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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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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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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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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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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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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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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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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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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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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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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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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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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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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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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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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