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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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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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报商务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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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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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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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商务局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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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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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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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商务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到实地查验直销网点情况。 3.决定责任:向省商务厅出具直销网点的书面认可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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