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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402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辽政发〔2018〕35号文件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辽政发〔2014〕30号文件,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6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辽政发〔2018〕35号文件合并为:渔业捕捞许可,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7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辽政发〔2018〕35号委托市级

9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05号令第十条,由市级实施

10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05号令第十条,由县级实施

1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辽政发〔2018〕36号下放市级、县级

12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第十条,由县级实施

13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辽政发[2015]21号委托下放市级、县级

14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6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辽政发[2015]21号下放市级、县级

17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8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9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0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辽政发〔2018〕35号文件合并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2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辽政发〔2014〕30号文件,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22

执业兽医注册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县审核,省核发。

依据辽政发〔2018〕35号文件,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3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9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05号令

十、将《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

(一)10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10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四)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第一款修订版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

十、将《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5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1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4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5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6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7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8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9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0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1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2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第28项将“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事项下放到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3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4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5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1991年1月16日颁布,林策通字〔1991〕6号)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代省政府实施

36

利用沼泽湿地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5日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在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重要湿地的,应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对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其他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利用一般沼泽湿地审批

37

征占沼泽湿地审核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湿地,从事勘查、矿藏开采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不征占或者少征占。确需征占的,建设单位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征占一般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对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其他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征占一般沼泽湿地审核

38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9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0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二款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依法下放至县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1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2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3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4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5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委托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6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47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县审核,省核发

48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9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0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1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2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规范性文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2007年6月15日颁布)

第四条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

种子园是指用优树无性系或家系按设计要求营建的、实行集约经营的、以生产优质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母树林是指选择优良天然林或种源清楚的优良人工林,经去劣留优、疏伐改造、抚育管理,以生产优良种子为目的而营建的采种林分。

一般采种林是指选择中等以上林分去劣疏伐,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临时采种林是选择即将采伐的林分,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第五条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优先采集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种子。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3

营利性治沙验收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31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4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6年4月2日林业部令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林护通字[1998]43号)

2.6.1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2.6.2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3.1.4.3签证依据: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5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6

草原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2009年8月27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7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8

采伐更新验收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9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省级负责界定申报,县区负责具体工作,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第十条

60

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征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捕捞海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在领取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时缴纳。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1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规范性文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2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3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

 

行政给付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作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依法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4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代县人民政府实施

65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修订)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7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8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9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0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按业体审批权限具体负责本地区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71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2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3

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

74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5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6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规章】《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

第二十六条在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第13号令)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7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8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9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80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1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修订)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2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3

表彰和奖励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4

退耕还林工作的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表彰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5

表彰和奖励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林业标准化、科学普及等林业科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植物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6

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颁布)

第一章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一章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政府规章】《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1997年12月26日修订)

第十六条对单位和个人参加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予以表扬和奖励。

【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绿化工作评比表彰方案》试行的通知(辽人[2008]231号)表彰项目(一)辽宁绿化奖章;(二)辽宁省绿化模范单位;(三)辽宁省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四)“辽宁省绿化劳动模范”、“辽宁省绿化先进工作者”和“辽宁省绿化先进集体”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7

表彰和奖励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9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0

植物检疫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颁布)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1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2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2006年10月17日发布)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志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未使用注册登记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4

对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月11月29日颁布,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4

对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月11月29日颁布,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二)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的;(三)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销售种子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5

对在植物检疫中谎报受检物品种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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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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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6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6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3.对未附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销售蚕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6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4.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3.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4.对外国人违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8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责令限期回收: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二倍以内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到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99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封存或者扣押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100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0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1.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2.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及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3.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4.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5.对毁坏森林、林木或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6.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2

对违反《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颁布)

第六条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山保护工作,其所属的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青山保护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恢复;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并处恢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六条转让、倒卖、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至四千元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3.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4.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5.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6.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7.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8.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9.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10.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4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根据破坏和恢复的程度,可以并处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4.对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5.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6.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7.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8.对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9.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10.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11.对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12.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13.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14.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15.违法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法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31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的处罚

3.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31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的处罚

4.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0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退耕还林中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14日颁布)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0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6日颁布)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或者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3.对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5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4.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5.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6.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7.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2

对违反《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5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2

对违反《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5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2

对违反《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3.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5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3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3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4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2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颁布)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

第十八条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颁布)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7

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2006年11月13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8

对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林业部令第11号,1996年11月13日颁布)

第十四条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9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三)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五)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八)非法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的,比照此项规定处理;(九)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拒绝检查、强闯木材检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0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1

对违反《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2009年12月2日颁布)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2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2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2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2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2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3

对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或者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3

对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3

对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3.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4

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盘政发﹝2015﹞37号市政府下放县区事项

125

收缴采伐许可证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业部1992年3月1日颁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8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9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强制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0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

1.代为清除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活动在湿地上修建的设施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垻、通道等设施。未能及时清除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要的费用由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0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行为的强制

2.代为恢复破坏湿地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1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2

破坏山体及依附山体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颁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恢复;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并处恢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3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34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35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6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7

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强制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8

征占沼泽湿地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在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重要湿地的,应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40

使用林地的初审

1.永久使用林地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40

使用林地的初审

2.临时使用林地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40

使用林地的初审

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41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县级管理的,报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4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43

利用沼泽湿地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5日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在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重要湿地的,应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对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其他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44

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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